股利政策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且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基於長期財務規劃、未來資金需求及保障股東權益之考量,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並提撥不低於可分派數之1%分配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得依整體資本預算規劃,分派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餘額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如當年度未有較大之資本預算規劃或需充實營運資金時得全部以現金股利分派之。換言之,如當年度有擴充建廠計劃需大量資金時,得全部以股票股利分派之。

       112年股東會股利分配情形依112314日董事會通過分配:現金股利1.8元;本公司如嗣後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如: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辦理增資(減資)、買回(出售)本公司股份、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行使等因素),而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導致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變更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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